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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展哪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需要办理哪些互

发布日期:2023-02-0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开展哪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需要办理哪些互

  开网上大药房、入驻电子商城等平台都需要办理往往需要一些资质才可以办理。那么,涉及有偿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是否需要办理互联网资质呢? 本文来自织梦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dedecms.com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内容来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copyright dedecms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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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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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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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需要办理什么证件呢?请看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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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织梦好,好织梦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内容来自dedecms

  (二)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织梦好,好织梦

  (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文来自织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初审单位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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