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3 浏览次数:次
广西科技项目揭榜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桂科政字〔2020〕8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创新科技管理组织模式,充分利用全国范围的优势资源解决我区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本着“加大社会研发投入”和“助力科技供需对接”的原则,面向全国范围开展重大科技需求的揭榜攻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制工作是指由企业提出实际研发需求、政府提供对接平台并予以立项认可及经费资助的新型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方式,旨在调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等社会创新力量,加强广西产业发展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揭榜制项目聚焦自治区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高性能新材料、生态环保、优势特色农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大健康产业等“九张名片”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在重大专项中涉及“蛙跳”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支持行业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第四条 揭榜制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类项目。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区内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通过科技厅发榜后,由全国范围内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需求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针对全国范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科技厅发榜后,由区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的企业或由其牵头的联合体(与需求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揭榜转化。
第五条 技术攻关类需求方应是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重大技术需求或技术难题的企业。
(一)一般应为行业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规模的企业,通过揭榜的方式开展技术攻关。
(二)提出技术需求的企业须配套投入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且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收入比例一般要达到1%以上。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我区企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应有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我区乃至国家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第七条 成果转化类需求方应是符合广西产业需求且拥有成熟科技成果的全国范围内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需求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广西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二)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第八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中成果须已处于中试阶段(或样机试制成功并通过鉴定),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具备产业化和转化应用条件,符合广西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第九条 技术攻关类揭榜方应是全国范围内研发能力强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需求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积极响应技术攻关类需求方,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二)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需求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鼓励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参与揭榜攻关。
第十条 成果转化类揭榜方应是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其牵头的联合体(与需求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揭榜制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推荐、组织对接、揭榜公告、项目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
(一)需求征集。需求方通过广西科技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揭榜制项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需求论证。针对需求方申报的揭榜制项目需求,初步筛选符合我区关键核心技术及急需科技成果的项目需求。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我区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
(三)发布榜单。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有关需求,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招贤揭榜。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可以结合技术需求实际及自身情况,采取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通过广西科技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揭榜申报书申报,并按要求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五)评审推荐。科技厅组织专家和需求方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推荐名单。
(六)组织对接。组织需求方、揭榜方对接,充分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双方拟定揭榜协议。
(七)揭榜公告。需求方与揭榜方将揭榜协议报送科技厅审查备案通过后,科技厅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需求方、揭榜方正式签订揭榜协议(合同),并与科技厅签订任务书,发布揭榜公告。
(八)项目实施管理。揭榜制项目为广西科技重大专项或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统一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揭榜制项目资金主要由需求方、揭榜方按揭榜协议落实。自治区财政资金按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揭榜制技术攻关项目资助方式采取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技术攻关类项目采用20%前资助,80%后补助方式。需求方按任务书约定拨付第一笔资金给揭榜方后,前资助部分才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资金对揭榜制技术攻关项目给予研发补助比例如下:研发总投入500万以下的部分不超过40%,500万(含)以上至1000万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5%,1000万(含)以上至1500万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1500万(含)以上至2000万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5%,2000万(含)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
第十五条 揭榜制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方式一般采取后补助的方式。需求方在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实际投入使用,并经认定达到任务书预期的经济效益时才能给予补助,否则将不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资金对揭榜制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金额,按任务书约定的成果转化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一般不超过5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
第十七条 揭榜制项目研发资金保障以需求方提供配套资金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需求方的配套资金需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日期按时足额到位。财政资金在需求方的配套资金到位后按程序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科技厅负责揭榜制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揭榜制项目所涉及的需求方和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范围。需求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和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条 揭榜制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揭榜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须与需求方达成一致意见,经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自治区财政资金的行为,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