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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2 浏览次数: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我局日常收到的企业咨询事项,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的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法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的企业需符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条件。不属于依法必需取得许可的业务形态或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必备条件的,我局将依法不予许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下列业务形态无需取得《经营许可证》:

  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3、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开展小程序、公众号等形式运营,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我局呼吁采购需求方或服务提供者合理设定合作伙伴的挑选条件,避免为相关企业经营者增加不合理负担。

  二、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中介及收费问题

  我局从未指定任何第三方提供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服务,也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任何企业的申请,我局都将依法依规按时审核,并将不断提升审批效率。我局鼓励企业自行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以便及时获得我局审核意见及后续监管要求。

  三、关于在自贸区实行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告知承诺试点的问题

  我局将根据国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在广东省自贸区范围内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试点,并逐步扩展试点范围。

  四、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

  我局将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形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或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未履行事先作出的承诺完善有关材料或措施的,我局均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