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9 浏览次数:次
一、工作流程参与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活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
(一)申请评审
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绿色制造体系申请时,应对受评价方申报要求的符合性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进行评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环保、安监网站等渠道对申请企业的合规性与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申报主体申报基本要求的符合性。
确定可行性时应考虑诸如下列因素的可获得性:
1.受评价方的充分合作;
2.充分的时间和资源;
3.受评价方一般申报要求的符合性。
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申请评审确认评价活动不可行时,评价机构应当在与受评价方协商后,推迟评价时间或取消评价。
(二)签订评价合同
当确定评价活动可行时,评价机构应与受评价方签订评价合同,在评价合同中应明确评价工作流程、费用、企业配合事项、保密要求等。
评价费用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定价,突出评价工作的公益性,不得借助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工作牟取暴利。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不得口头或在合同中约定对评价结果做出承诺的相关条款。
(三)组成评价组
评价组应由组长及数名组员构成,人数不低于三人。评价组整体应具备覆盖绿色制造评价需要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包括环保、低碳、节能、安全、质量、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原则上,评价机构应优先安排具备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经验或参加过相关培训的人员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组组长应具备管理体系审核、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等相关审核或评价组长经验,主要负责领导评价组实施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召开会议、实施评价及编制报告等。
评价组成员一般应为评价机构全职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行业专家参与评价。
(四)评价工作时间要求
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基准人日数为20人日(至少含现场评价12人日)。
实际人日数可根据受评价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且不宜少于15人日(至少含现场9人日):
1.受评价方工艺复杂程度;
2.受评价方规模大小;
3.受评价方的厂区数量、分场所位置;
4.相关数据量的大小、策划的抽样数量、数据的易统计性。
(五)文件评审
评价机构受理评价申请后,及时对受评价方申请文件的齐全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全时,通知受评价方补充或重新提交。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自评价报告;
2.自评价报告随附的所有证据文件和证明材料。评价机构通过对受评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内容评审,识别出后续现场评价的重点。
(六)现场评价
文件评审结束后,评价组应进行现场评价的策划,编制现场评价计划及受评价方应在现场评价中准备的材料清单,与受评价方充分沟通,确认受评价方已充分理解评价计划并能够提供所有的相关材料后,与受评价方商定现场评价时间。
现场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走访生产现场、访问相关人员、查阅文件和记录、访谈相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汇总数据等方式对受评价方实际的绿色制造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现场评价可按照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价计划、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末次会议介绍评价发现和结论的步骤实施。评价组在现场获取的信息必须确保真实有效,能够满足评价的要求。对于生产多种产品企业的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现场访问应覆盖主要产品的生产场所以及重点能耗工序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设备,主要安全和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放置场所等。其他非重要场所(如办公场所或非主要产品生产场所)的数据收集可采用查阅文件和证据资料的方式获取。
现场评价实施后,评价组应针对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疑问以及未获得的数据或证据等开具澄清要求给受评价方,并要求受评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与证据。
(七)编制评价报告
完成现场评价工作后,评价组长应负责按时完成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八)技术评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建立技术评审制度对评价活动进行内部质量管控;应安排至少1名具备能力的非评价组成员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可采取文件审核的形式,对评价组的所有工作文件(包括计划、报告、检查表等)以及受评价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访问评价组成员和受评价企业。
技术评审发现评价证据不能支撑评价结果的情况,应开出澄清项给评价组整改,如果有影响评价结果的问题评价组不能解决,技术评审人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调整评价分数,严重时改变评价结论。
二、绿色制造评价报告
参与绿色制造的评价机构应规范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绿色制造体系的评价报告应充分体现评价机构在现场开展评价的实施过程,内容简要、证据充分支撑评价结论。针对每一项评价条款的要求,详细阐述评价的过程和判定企业符合情况的充分依据,对引用的关键内容给出证据文件来源,对计算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和数据依据,做到证据和信息可信、内容精要、判定准确。
报告中不同类型评价活动相关证据举例:
1.绿色工厂证据类型:环保局公开的企业环境数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计量设备、用能设备、污染处理设施台账,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报告,能评、环评批复,建筑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
2.绿色园区证据类型:合法合规自我承诺声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报告,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统计、环保、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统计报表等;
3.绿色供应链证据类型:体系认证证书,供应商名录,供应商管理制度文件,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4.绿色产品暂不需要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为申报主体提出下一步改进的建议。
(二)评价报告责任要求
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企业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报告中涉及的内容,评价机构应对真实性承担责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确认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的专家论证过程中,对评价报告内容发现疑问的,评价机构有责任进行解释澄清。如因评价机构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影响企业申报的,责任由评价机构承担。
三、评价活动监督
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活动应接受企业、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也应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评价活动的高质和高效,包括:
(一)评价证据保存
对绿色制造体系评价过程中涉及到的重要证据(必要时应在获得受评价方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评价报告出具后,相应的评价记录/材料应在评价机构保存24个月以上的时间。
保存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首次、末次会议签到表;
2.评价报告中涉及的证明材料;
3.评价组现场评价照片。
(二)保密承诺
为保证受评价方的保密信息不泄露,同时满足评价需要,评价机构应与受评价方签署保密协议,对双方的保密内容、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三)公正性管理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确保评价活动的公正性,不能与受评价方存在咨询、设计、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利益关系。评价机构应评估自身组织结构、活动、财务,人员,营销等方面的公正性风险并提出控制措施。
(四)监督管理
1.建立评价结果公示制度。省级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确认,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评审活动最终确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阶段受到质疑的,由评价机构联合受评价方向我部提交说明。
2.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抽查可以由主管部门、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专家组进行。
3.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企业和园区针对违规的评价活动可以到各省级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进行基于证据的实名举报或者投诉,受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和核实,被举报或者投诉的评价机构可针对事件进行说明。受理部门公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第三方评价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业务。同时,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评价机构负面行为。
(1)评价过程弄虚作假;
(2)因过失行为造成评价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或受评价企业的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4)其他违反本规范或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