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4月25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2-10-12 浏览次数:次
日前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从4月25日起,全省食品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备案工作,并需在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企业应当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
《通知》提出,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对提交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等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食品安全,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及时修订企业标准并重新办理备案。
我省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其中包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依据情况等),在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企业应当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
《通知》明确,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承办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25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不需要重新备案,原企业标准备案继续有效;已备案的企业标准非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不再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