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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利侵权判定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


专利侵权判定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摘要:判定专利侵权成立要符合哪些条件?对于专利权的拥有人而言也会是比较关心的话题,一旦拥有专利权之后...

判定专利侵权成立要符合哪些条件?对于专利权的拥有人而言也会是比较关心的话题,一旦拥有专利权之后,那么对于自身权益人们有着较高的关注度,才能够主张本身的权益对于产生侵权的满足条件,小编做出相关的整理介绍,希望让您了解其中的条件。



一、成立要符合哪些条件?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式,对于已经过去,宣告无效或选择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产生侵权;

(2)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应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方式、应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式直接获得的产品;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应用相关专利技术活个人出自于爱好或自用等非营利目的制造、应用专利产品或应用专利方式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二、不产生侵权的条件认定

《专利法》第63条要求,有以下情形其一的,不视作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是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是按照专利方式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应用、许诺销售或是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早已制造相同产品、应用相同方式或是早已作好制造、应用的必要准备,而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应用的;

(3)临时性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在国同中国签署的协议或是一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是按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本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应用相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应用相关专利的。


专利侵权判定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