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北京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2-10-29 浏览次数: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在或者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如果提交了虚假的资料,并且通过了认证,会受到处罚吗?认证机构会被波及吗?对比几部关于许可或认证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国家对相关情况的态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批准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以上,可看出无论是在三体系认证还是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申请方资料的真实性都应由申请方负责,一旦出了问题,法律上的责任与义务也应当由申请方来承担,没有听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审核把关不严而要求承担责任的。当然,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与认证机构不能简单的加以类比,毕竟政府的公信力是必须予以保护的,企业认证中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往往是企业和认证机构都要受到处罚的。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